萍财综〔2017〕15号
关于公布萍乡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以及《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西省省本级2017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赣财综【2017】39号)文件要求,我们参照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萍乡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性目录根据部门职责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等确定,是政府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的集中反映,是部门填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支出预算和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和参考。
二、对于已经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且已安排预算的,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对暂未纳入又确有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服务项目,只要经费得到落实,鼓励单位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纳入指导性目录。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本目录会公布在市财政局官方网站上,并根据指导性目录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各相关单位如有调整的意见和要求,请及时书面告知我局。
附件:萍乡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