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发改委:
现将《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一批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赣财非税〔2017〕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一批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